盘点:2015年个人所得税的三项新措施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作者:hkw89b316 | 发布时间: 2015-12-29 | 2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2015年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件事,因为它确实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到底会不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怎样修订,现在还需继续关注,但是,本年度个人所得税的三项新措施还是值得大家关注的。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相关问题及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面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

根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相关法规>>

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每年2400元。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交保单凭证。提交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购买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里不规定按月扣除。

上述三项,如果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相关法规>>

三、个人持股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很多人都在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问题,具体会有什么进展,有什么消息,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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